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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的,客户有权拒收、拒绝验收及要求更换产品或服务。对此,供应商应立即予以更换,两次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客户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供应商负责收回货物并承担拆卸、运输及保险费用。对于客户拒收的产品,应供应商要求,客户可暂收并代为保管,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暂收和代管不影响客户行使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供应商违反规定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须按逾期部分货物或服务价值的1%支付违约金给客户,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逾期违约金达到最大值时,客户有权解除合约。已交货部分,客户选择购买的,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扣除逾期违约金结算付款;客户选择退货的,供应商除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外,由供应商负责收回货物并承担拆卸、运输及保险费用,并向客户退回已付货款。

3、货物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因货物质量缺陷而造成的客户和/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供应商应负责赔偿。

4、在供应商履行合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客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则客户应以如下方式向供应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1%支付违约金给客户,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5、双方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根据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对受影响方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违约方收取不超过合同          总价30%的违约金。

6、除合约另有规定外,合约一方应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通知。该等通知中应详细列明对方违约的时间、违约行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通知中应规定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的合理期限 (不多于六十天)。如果违约方在超过该规定期限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可就此向发出方提出解释或质疑,双方应及时确认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此种确认并不影响双方按合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行使的其他权利。如违约一方对违约金和/或赔偿数额有异议,应在接到对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对方提出的违约金和/或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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